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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立法加强湿地保护
    设立每年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划定湿地保护生态红线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审核人员:admin  ‖  审批人员:admin  ‖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7日  ‖  查看1356次  ‖  

    记者从11月1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对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等作了一系列规定。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我省目前已有国家重要湿地5个、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15个、省级以上湿地公园29个,是全国湿地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为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条例》要求确定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条例》还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林业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划定湿地生态红线,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功能区,减缓与控制生态灾害,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条例》还结合我省实际,要求采煤塌陷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综合治理塌陷区水面、洼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区的积水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

    摘自 《安徽日报》 2015.11.23 记者 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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