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风景园林行业协会,英文名: Anhui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ssociation (缩写:ALAA),是由从事风景园林行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经省登记管理机关许可成立的独立法人组织,接受省住建厅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风景园林先进文化,为行业改革发展服务;坚持面向社会,维护行业利益,为会员和城乡风景园林建设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合作交流,为发展风景园林经济、促进安徽风景园林事业发展助力。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高速中央广场A座1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传播风景园林先进文化,倡导健康文明风景园林新风。
第七条 牵线搭桥,促进行业发展。适时组织行业人士考察学习,开展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单位举办行业博览、产品交易和项目协作论证等活动,培育和推介行业品牌,宣传和推广行业先进技术成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风景园林项目建设,参与行业市场竞争,推动风景园林经济发展。
第八条 为行业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协调解决会员在科研、生产、营销和投(融)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维护会员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协调本行业与相关部门及其他行业间的关系。
第十条 组织有关课题调研,发布相关信息,适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 引导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提升行业的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参加本会的地方风景园林行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的风景园林企事业单位,在皖从事风景园林(艺)和绿化工程建设,从事风景园林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风景园林设计研究、教育培训以及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和管理机构。个人会员为从事和关心风景园林行业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影响的行业知名人士和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本行业和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关心和支持风景园林事业;
(五)积极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秘书处预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颁发会员证书及单位会员牌匾;
(五)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本会活动的知情和参与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及相关援助;
(四)对本会开展活动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主动反映情况,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单位、个人变更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书或单位会员牌匾。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和除名处分。除名须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系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出席会议时须向大会秘书处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五)审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领导协会的各工作机构;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需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项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政治可靠,道德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胜任协会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重大刑事处罚。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超过规定年龄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继任。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到会人数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任命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主持本会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副会长根据工作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负责秘书处和专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重大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
(五)负责本会日常经费和专职人员的管理,协调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会费的使用管理;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和本会章程。对本会负责人的违纪违规和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六)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有权提出异议和质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接受会员和其他人士的资助。会费每年三月底前一次性缴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核算,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核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须报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注销登记。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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